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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君主专制的加强
一、宰相制度的废除
1.原因
根本——宰相制度妨碍皇权的高度集中
直接——胡惟庸案
2.措施
裁撤中书省和丞相,权分六部,以后不许再立丞相
3.影响
加强了君主专制
有利于防止权臣专政,巩固统治
缺少制约君权的机制
二、内阁的创立
1.原因
减轻皇帝沉重政务,协助皇帝处理政事
2.形成与发展
明太祖——设置殿阁大学士作为侍从顾问(奠基)
明成祖——选拔翰林院官员入职文渊阁,参与机密事务的决策(正式形成)
明宣宗——票拟批红(发展)
明英宗——票拟制度化(发展)
明神宗——张居正任内阁首辅时,大权尽归内阁(顶峰)
3.性质:不是法定的中央一级的行政机构或决策机构,只是内侍机构。内阁是君主专制强化的产物,不能对皇权起制约作用。
4.权力:阁臣升降由皇帝决定,职权大小依皇帝旨意而定,票拟是否被采纳还取决于皇帝的批红。
三、军机处的设立
1.过程
(1)清初(皇太极):仿明制,设内阁,置六部(奏章票拟)
议政王大臣会议(定夺军国机要),皇权受到很大限制
(2)康熙:设南书房(参与机务,起草谕旨)
中枢机构一分为三:内阁、议政王大臣、南书房
(3)雍正:为办理西北军务,设军机处(上传下达)
2.特点:简速密
3.职能
军机大臣品级不高,但都由皇帝钦定,不得私自与官员交往,皇帝召见,只能跪受笔录,军国大事均由皇帝一人裁决,军机大臣按皇帝旨意将诏令拟写成文,经皇帝审批后,传达执行
4.影响:提高了行政效率,能快速处理各种文书,全国军政大权集中到皇帝手中,君主专制加强,中央集权进一步得到巩固。
古代希腊民主政治
一、形成条件
1.地理条件:古希腊以海洋为依托,山岭和河流分割,彼此相对孤立造就了众多城邦国家。
2.政治条件:具有小国寡民和独立自主的城邦特征,这使公民更多的直接参与城邦政治。
3.经济条件:濒临海洋,海外贸易和工商业比较发达,新兴工商业者追求民主权力的渴望强烈。
(公民的定义:根据传统,凡父母祖籍均属本城邦、拥有一定财产、能自备武装服兵役的成年男子,享有公民资格。)
二、确立过程
1.梭伦改革(奠基)
(1)时间:公元前6世纪初
(2)内容:根据财产多寡,公民分为四个等级;公民大会成为最高权力机关;建立四百人议事会;建立公民陪审法庭;废除债奴制。
(3)作用:改革动摇了旧氏族贵族世袭特权,保障了公民的民主权利,为雅典民主政治奠定基础。
2.克利斯提尼改革(确立)
(1)时间:公元前6世纪末
(2)内容:建立十个地区部落,以部落为单位进行选举;设立五百人议事会,由各部落轮流执政;组成十将军委员会;继续扩大公民大会的权利等。
(3)作用:这次改革基本铲除了旧氏族贵族的政治特权,公民参政权空前扩大,雅典的民主政治确立起来。
3.伯利克里统治时期(黄金时代)
(1)时间:公元前5世纪
(2)内容:扩大公民参政范围;改革公民大会;改革五百人会议;提高陪审法庭的地位;扩大十将军委员会的权力;为参政公民发放津贴,鼓励公民接受政治教育和文化熏陶
(3)作用:这次改革使雅典民主政治发展到顶峰。
三、评价
1.特征:人民主权、轮番而治、法律至上、公民内部平等
2.实质:是建立在奴隶制基础上的、少数人的民主
3.进步性:
(1)雅典民主政治的理论和实践,为近现代西方政治制度奠定了最初的基础。
(2)民主氛围创造的空间,使雅典在精神文化领域取得了辉煌成就。
4.局限性:
(1)只是成年男性公民当家做主的民主。
(2)小国寡民体制造成直接民主的泛滥,抽签选举,轮番坐庄等成为政治腐败社会动荡的隐患。
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
一、定义
狭义:罗马公民法
广义:通行于罗马统治的整个地中海地区的法律制度
二、发展演变
1.起源:早期成文法《十二铜表法》
背景:平民与贵族的斗争
制定:公元前5世纪中期,罗马制定十二铜表法
特点:内容广泛,条文明细
影响:审判量刑皆有法可依,贵族对法律的随意解释受到限制,保护了平民利益。
局限:它也保留了一些比较野蛮的习惯法
2.发展:公民法——万民法
(1)公民法
概念:在罗马共和国早期,罗马法用来调整罗马公民之间的关系,适用范围主要限于罗马公民
(2)万民法
背景:随着罗马的对外扩张,不同民族之间的矛盾显现;商贸的发展,在政治经济活动中产生许多新问题
内容:帝国对行省上层阶级大量授予公民权,对无罗马公民权的外邦人给以适当的司法保障
影响:3世纪,帝国境内自由民内部公民与非公民的区别不复存在,万民法成为适用罗马统治范围内一切自由民的法律
3.完善:《民法大全》
时间:6世纪
过程:查士丁尼组织法学家,把历代的罗马法加以系统化和法典化,汇编成《民法大全》
作用:标志着罗马法体系最终完成
三、主要内容
1.类型
形式:成文法、习惯法
结构:公民法、万民法
2.核心内容
保护私有财产;提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实质:维护奴隶制度,保护统治阶级的政治和经济利益
四、作用
1.维系统治
(1)为国家权力提供法律依据,稳定社会秩序
(2)调整纠纷,缓和社会矛盾,稳固帝国统治
(3)维护罗马帝国的政治、经济统治
2.影响深远
(1)是欧洲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备的法律体系
(2)对近代欧美国家的立法和司法产生了重要影响(是现代欧洲大陆法律体系的基础)
(3)近代资产阶级将其作为反封建和巩固资本主义制度的有力思想武器。
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建立
一、君主立宪制的确立
1.前提:英国资产阶级革命
(1)背景:
17世纪初,英国资本主义有了较大的发展
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利用议会与国王斗争
(2)过程:
1640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爆发,后成立共和国
1660年斯图亚特王朝复辟
1688年“光荣革命
2.确立标志——1689年颁布《权利法案》
(1)内容:它以明确的法律条文,限制国王的权力,保证议会的立法权、财政权、司法权和军权等。
(2)作用:议会的权力日益超过国王的权力,国王开始处于统而不治的地位,也为君主立宪制的确立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责任内阁制的形成
1.概况
18世纪初,英国责任内阁制确立,行政权由国王转移到内阁
2.组成:下院议员由普选产生,多数党领袖为首相
3.职能
控制下院立法程序,通过控制下院本党议员控制下院,宣布提前大选等
4.特点
内阁成员(各部大臣)集体负责,与首相(内阁首脑)共进退;内阁名义上对国王负责,实际上对议会负责;首相掌握国家大权(行政权立法权);如果议会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内阁就要垮台;首相有权解散议会,重新选举
5.意义:使立法机构得以控制行政权,有效地调节了立法权和行政权之间的关系
三、议会改革
1.概念:使民主权利由贵族转移到工业资产阶级
2.原因:工业革命后,工业资产阶级要求获得更多政治权利
3.过程:英国1832年议会进行选举改革
4.结果:工业资产阶级获得更多的议席,大大加强了在议会中的作用,为工业资本主义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保障
四、君主立宪制的意义
1.确立了资产阶级代议制,有利于促进资产阶级民主,避免独裁统治。
2.资产阶级不同集团的权益之争,在议会中得以和平的方式实现,这有利于避免暴力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