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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民讼师”传说

大清嘉庆年间,村中有一著名讼师(时称刀笔先生即律师)姓尚名曰福。此人睿智博学、道德高尚、济弱扶倾、精通大清律法。每逢富人与穷人发生纠纷之时,总是尽力为穷人开脱,在民众中威望极高,皆以先生相称。虽然忿恨,但那时讼师极少,也无可奈何,遇官司还得求他帮忙,免不了贿赂,但先生断然拒绝,用他的话说:“不义之财,有辱斯文,玷污家风,断不可取。”其品德可见一斑。

一年冬天,一牧羊人因疏忽,致使羊吃了财主麦苗,二人发生争执,财主气急败坏,即请先生书写状纸,告到县衙,县官升堂,衙役递上状纸,上面写道:“羊吃麦苗,四蹄蹬刨,一口一墩,连根带苗。”县官状纸写的明白,即命衙役带牧羊人上堂,牧羊人得知消息,非常惊慌,即找到先生书写答辩状。牧羊人上堂递上状纸,县官展开,见上面写道:“三九寒天、地冻如砖、钢镢不入、羊嘴怎餐。”遂判牧羊人无罪,财主诬告,掌嘴二十。此事在民间广为流传。大清律规定:追究败诉方书写诉状之罪责,所以,讼师认为可能败诉的案件,一般不予书写。因先生屡为穷人开脱,引起财主忿恨,他们聚在,谋划出一个陷害先生之计。次日,财主托先生一个远房亲戚来写诉状,先生将计就计,欣然应承,于是,三伏天穿上皮袄,戴上皮帽,到高粱地里面,点上灯笼,写成诉状。后财主败诉,供出诉状乃先生所写,县官即请先生上堂对质,财主将书写情形描述后,不等先生答辩,县官即判道:“你说先生三伏天如此穿戴,大白天点灯,纯属一派胡言,重打二十大板,退堂!”先生临终遗言:“忠厚传家、诗书继世、乐施好善、济弱扶倾。”成为先生后世家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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