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正鹏 : 贵股东已经依法按照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程规定,如期履行了足额缴纳出资的义务,作为公司的股东按照出资额享有公司股东的相应权利和义务。 特此证明 鹏达物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基本情况 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丨如未注明 , 均为原创|如侵权,联系删除丨本网站采用BY-NC-SA协议进行授权 转载请注明原文链接:关于股东出资的证明书 喜欢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