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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研发与市场营运业务协议

技术研发与市场营运业务协议

  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长期平等合作,互利互惠的原则,为实现技术研发与市场营运的直接联,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达成以下协议:

  一、合作宗旨:

  促进科学技术产业化的发展,充分利用甲方广泛的市场资源优势和发挥乙方科研平台能力,实现技术研发与市场营运的直接联盟。

  二、合作范围:

  1多媒体软件,硬件的开发

  2it产品的市场营销

  3网络工程

  4网络营运

  三、合作方式及条件:

  1甲方以现有的市场营销网络及社会资源为基础,更进一步的开发市场潜力,逐步形成一个规范化,全国性的营销网络。

  2甲方根据社会需求,收集和承接企业应用软,硬件的开发项目。

  3乙方利用强大的技术开发力量,开发甲方新承接或者甲,乙双方共同确立的项目。

  4乙方应配合甲方做好技术咨询及在开拓业务进程中提供技术支持。

  四、权力义务

  1属于甲、乙双方共同策划,共同开发的项目,其所有权属于甲,乙双方共同拥有。

  2属于乙方单方承接的开发项目,其所有权属于乙方拥有。

  3在双方合作过程中,甲,乙双方无权干涉对方企业内部管理。

  4双方应以诚信为本,互相交流和切磋业务动作状况,以便互相促进。

  五利益分配

  1属于双方共同开发的系列产品,由双方协商市场价,按税后利益的%比例分成,此分成比例可每半年调节一次,根据合作情况协商调整。

  2属于乙方单方开发的产品,甲方如有兴趣合作,可在双方协商后,另外确定合作方式和分成方式。

  六。

  共同开发项目的成果归属与分享

  1一方转让其有专利权的,另一方可以优先受让其共有的专利权

  2合作各方中,单方声明放弃专利申请权的,可由另一方单独申请

  3开发项目被授予专利以后,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取得该项专利的普通实施许可,该许可不得撤消。

  4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不得单方申请专利

  5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各方还可以在合同中规定对技术成果权的分享份额以及各自享有的专利申请权,将对在技术开发的各主要阶段产生的研究开发成果,约定各自独立享有的权利。

  七、保密条款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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