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观念与维权理念日益增强的当下,合同在我们的工作和日常当中是非同小可的。要想合作双方越来越信任,那么就需要签订合同。怎样制定合同才能产生法律效益?也许”房屋出租代理合同“就是你要找的,供有需要的朋友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房屋出租代理合同 篇1
出租方: 代理方:北京恒大众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北京市房屋出租代理合同
出租方(甲方):
代理方(乙方):北京恒大众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和
协调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出租代理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提供相应证件
(一)甲方提供:(能证明房屋产权归属甲方的下列证件)
1.产权证明;2.房主身份证;3.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4.其他有关证明等。(如由代办人代办必须有房主委托书以及代办人身份证明)
(二)乙方提供:
1.营业执照;2.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3.房地产经纪人从业资格证书;双方保证所提供的证件的真实性,如由于甲方向乙方所提交的证明材料不实或陈述的房屋具体情况不实,而导致乙方遭受具体经济损失的,甲方负责向乙方赔偿并承担民事责任;如因乙方所提供虚假证件而导致甲方遭受具体经济损失的,由乙方向甲方赔偿并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条 房屋基本情况
该房屋坐落于北京市 区(县) 。
该房屋为:楼房 室 厅 卫,面积为 平方米,住宅□ 商用□装修状况 。
第三条 房屋权属状况
该房屋权属状况为第 种:
(一)甲方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的,甲方或其代理人应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权证,证书编号为: 。
(二)甲方对该房屋享有转租权的,甲方或其代理人应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权人允许甲方转租该房屋的书面凭证,该凭证为 。
第四条 代理权限
乙方具体独家代理权限为:
(一)以甲方名义代理出租该房屋并办理与承租方之间的洽谈、联络、签约事宜。
(二)代甲方向承租方收取租金。
(三)监督承租方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履行其义务。
(四)甲方允许乙方在代理期内对房屋进行维护、维修、装饰、装修以及添置新物品。
(五)乙方在授权范围内签署的合同文件,甲方均认可。
第五条 出租代理期限
(一)出租代理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出租代理期限的变更由
双方书面另行约定。
(二)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三)出租代理期满,如乙方仍有客户居住该房,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甲方需配合将租期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延长期内乙方应按委托期标准向甲方支付租金。
第六条 租金、佣金
(一)租金标准为 元/月,按 缴付,下次房屋租金,出租代理期内租金标准调整由双方另行书面约定,否则适用以下款项:
1、甲方将该房屋交付乙方后,无论该房屋实际出租与否,乙方均应按约定的租金标准向甲方交付租金。
2、如乙方实际出租该房屋的价格高于与甲方约定的租金标准的,则高出部分归乙方所有。
3、如通过银行收付租金,则甲方需在指定银行开立帐户、并且提供准确的帐户信息。
4、甲方帐户开户行名称:
户主姓名:
帐户号码:
(二)出租代理期内甲方同意预留出 日作为乙方工作期,工作日后于 年 月即自出租代理期起乙方给甲方天房租,甲方同意工作期内的租金收入作为乙方佣金。
第七条 费用分担问题
一、甲方承担:供暖费(自供暖除外)、物业管理费。
二、乙方承担:1.水费;2.电费;3.电话费;4.燃气费;5.有线收视费;6.卫生费等。
三、双方各自范围内的费用各自承担。
四、因甲方欠费影响乙方正常使用该房屋的,乙方有权代缴,代缴费用从交付甲方的房租中扣除。
第八条 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
(一)出租代理期开始前甲方提供的房屋及设备设施应完好无损(经过甲乙双方确认签字)出租代理期开始后乙方应监督承租人妥善管理并安全使用房屋,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承租人使用不当所导致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损失的,乙方负责修理或赔偿。
(二)出租代理期间甲方有权随时到房间察看承租人居住及设施使用情况,应事先通知乙方。
(三)如房屋内的基础设施由于自然老化所导致的损坏由甲方负责。或者由乙方负责修理,甲方承担费用。
(四)如房屋内所留家电、设施等过于陈旧或已严重超出使用年限,甲方应主动搬离此房,否则自然损坏后不得据此赔偿。
第九条 甲方与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出租代理期内,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代理事宜全部或部分转委托给他人。乙方将房屋出租后,应保证承租人的合法身份,如承租人在房间内出现违法、违规、扰民等行为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负责处理。
(二)在代理期间甲方不得无故收回房屋,甲方如有特殊情况确要收回房屋,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善后其客户并赔偿乙方客户的直接损失。
第十条 所有权变动
(一)租赁期内甲方转让该房屋的,甲方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
(二)租赁期内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合同的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终止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危改范围的。
2、因地震、火灾等不可抗力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损失的。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迟延交付该房屋达3日且未征得乙方同意的;
2、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严重影响使用的;
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代理出租该房屋的;
4、设施严重老化,供暖供电供气不足;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支付租金达3个工作日以上的又无正当理由;
2、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出租代理期内甲方需提前终止合同的,应提前30日通知乙方,并按月租金的100%支付违约金。
(二)出租代理期内乙方需提前终止合同的,应提前30日通知甲方,并按月租金的100%支付违约金。
(三)代理期内及代理期满合同终止后三个月之内,甲方不得与乙方提供的客户自行成交否则应向乙方交付一个月租金作为赔偿。
第十三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 份,其中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 执一份。
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
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任何口头承诺均无效。
第十五条 补充条款
服务热线:81937580 投诉电话:86937367
出租方(甲方): 代理方(乙方):北京恒大众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住所: 资格证号:京房工—06—02—0686
证件号码: 房地产经纪人:
代理人签字: 代理人签字:
电话: 电话: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房屋出租代理合同 篇2
出 租 方:
代 理 方:
一、本合同为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订的示范文本,供出租方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方)代理出租房屋使用。签约前当事人应仔细阅读合同各项条款,未尽事宜可在第十五条“其他约定事项”中或在合同附件中予以明确。
二、出租方应当出示下列材料:
(一)房屋权属证明;
(二)身份证明;
(三)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四)将房屋出租给境外人员及外资机构的,还应具备涉外安全审查批准文件。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方)应当出示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
(三)房地产经纪人员从业资格证明;
(四)交纳租赁代理保证金的有关凭证。
四、双方应共同查验房屋内的设施、设备,填写《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并签字盖章。
五、合同内的空格部分可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填写。
六、出租方可通过登录“北京房地产交易信息网( )”查询房地产经纪机构租赁代理保证金情况。
甲方:乙方:日期:
房屋出租代理合同 篇3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租赁代理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修订
北京市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
委托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类型及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租赁代理机构(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备案证明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出租委托代理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一)房屋坐落于北京市____________区(县)____________ 街道办事处(乡镇)________________ ,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二)房屋权属状况:甲方持有(□房屋所有权证/ □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 □其他房屋来源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 或房屋来源证明名称: ,房屋所有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购房人)姓名或名称: ,房屋 (□是 / □否)已设定抵押(出租房屋信息登记表见附件一)。
第二条 房屋租赁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租赁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居住人数不得多于________ 人。
第三条 出租代理权限及期限
(一)乙方出租代理权限为:□ 代甲方出租房屋并办理与承租人之间的洽商、联络、签约事宜;□代甲方办理与房屋租赁有关的备案、登记手续;□代甲方向承租人收取租金;□代甲方向税务部门缴纳税费;□监督承租人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
(二)出租代理期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共计______年______个月。
(三)甲方应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房屋交割清单》见附件二。
(四)出租委托代理期限届满或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将房屋交回。
第四条 租金
(一)租金标准:__________元/(□月/ □季/ □半年/ □年),租金总计: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 )。
(二)租金收取方式:甲方在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开设账户,账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在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开设房屋租赁代理租金专用账户(该账户信息可通过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网站()和北京建设网()查询),账号为: ,乙方通过该账户收取租金并按约定划入甲方账户。
(三)乙方将各期租金划入甲方账户的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佣金及相关服务费用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费用标准、计算方式及关于装修、家具电器等有关费用约定见附件三。
第六条 押金
甲方交付房屋时,乙方(□是 / □否)向甲方垫付押金,金额为: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出租委托代理期限届满或合同终止后,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或承租方承担的费用、租金及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乙方。
第七条 其他费用
出租委托代理期限内,甲方不承担与房屋有关的下列费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1)水费
(2)电费
(3)电话费
(4)电视收视费
(5)供暖费
(6)燃气费/煤气费
(7)物业管理费
(8)房屋租赁税费
(9)清洁费
(10)上网费
(11)车位费
(12)室内设施维修费
(13)其他费用 。
本合同中未列明的与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如乙方或承租人垫付了应由甲方支付的费用,甲方应根据相关缴费凭据返还相应费用。
房屋出租代理合同 篇4
出租方(甲方):
代理方(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出租代理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该房屋坐落于北京市区(县)。该房屋为:楼房室厅卫或平房间,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使用面积),装修状况,该房屋(□已/□未)设定抵押。
第二条房屋权属状况
该房屋权属状况为第______种:
(一)甲方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的,甲方或其代理人应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权证,证书编号为:。
(二)甲方对该房屋享有转租权的,甲方或其代理人应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权人允许甲方转租该房屋的书面凭证,该凭证为:。
第三条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
第四条代理权限
乙方的具体代理权限为:1、以甲方名义代理出租该房屋并办理与承租方之间的洽商、联络、签约事宜,2、代甲方向承租方收取租金,3、监督承租方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履行其他义务,4、依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行使代理权。
第五条出租代理期限
(一)出租代理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日,共计年零个月。出租代理期限的变更由双方书面另行约定。
第六条租金
(一)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同意当年预留出天不计算租金,作为给乙方接洽承租的工作期。预留工作期满,自年月日开始计算租金,即委托之日起,乙方给甲方个月零天的房租。
(二)房屋每月租金为人民币¥元(大写:元)。房租按缴付。具体付款日期:
第一次年月日(¥元整);
第二次年月日(¥元整);
第三次年月日(¥元整);
第四次年月日(¥元整);
(三)租金收取方式:乙方代为收取。
甲方选择由乙方代为收取租金的,双方遵守以下条款:
1、甲方将该房屋交付乙方后,无论该房屋实际出租与否,乙方均应按约定的租金标准向甲方交付租金。
2、在委托期内为了便于房屋出租或应承租者要求,乙方出资对房屋进行必要的维修或添置设备,甲方应允许乙方适当浮动出租价格,多出部分归乙方所有。
第七条其他费用
代理期限内,甲方不承担该房屋发生的以下费用:水费、电费、燃气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供暖费、卫生费等。以上费用乙方可根据实际情况与承租方约定具体支付责任。
代理期限内,甲方只承担物业费。
第八条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
出租代理期内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责任:
(一)乙方有义务保证房屋设施完好,不影响承租人使用。若设施自然损坏,乙方要在承租人通知7日内修复。发生的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乙方除在该房屋客厅内打三个隔断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房屋进行装修、装饰。应保持屋内墙面、地面及附属设施与出租前一样。
第九条双方义务
(一)委托期内甲方应承担的事项和费用
1、因水、电、燃气等管道或线路及房屋防水层、房屋主体、屋内装修老化,非人为损坏,影响使用的,其修理或施工改造所发生的费用。
2、物业费由甲方承担。
3、委托期前所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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